今日為年度全球博客行動日(Blog Action Day), 我也有參與
但講到人權, 好自然想到港共傀儡政權搞到香港雞犬不寧, 遊行示威要拉要鎖, 同共匪勾結嘅偷呃拐騙無事發生
依家甚至連住屋、睇電視呢啲咁基本生存尊嚴嘅事, 香港人都過唔得安寧
分娩床位、奶粉、尿片、學位……有得俾共匪治區屁民盡搶, 唔遊行示威就乜都唔做
甚至出外旅遊有乜冬瓜豆腐, 中國大使館都可以話之你死, 出咗事就直頭話之你
呢個政府有照顧港人嘅人權咩?
要解決呢啲嘢, 換走689呢條仆街係必定, 但問題正如好多人都講「趕走咗佢『阿爺』咪又搵過第二件垃圾落嚟」
所以要徹底解決問題, 保證港人從基本居住生活到民主政治落實、執法部門公正執法只得一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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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Washington Post 201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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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文
本公約締約國,
鑒於依據聯合國憲章揭示之原則,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天賦尊嚴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讓權利之確認,實係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
確認此種權利源於天賦人格尊嚴,
確認依據世界人權宣言之昭示,唯有創造環境,使人人除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而外,並得享受公民及政治權利,始克實現自由人類享受公民及政治自由無所恐懼不虞匱乏之理想,
鑒於聯合國憲章之規定,各國負有義務,必須促進人權及自由之普遍尊重及遵守,
明認個人對他人及對其隸屬之社會,負有義務,故職責所在,必須力求本公約所確認各種權利之促進及遵守,
爰議定條款如下:
第 壹 編
第一條
一. 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二. 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但不得妨害因基於互惠原則之國際經濟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義務。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
三. 本公約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及託管領土之國家在內,均應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促進自決權之實現,並尊重此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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